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4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本文因营改增,第一条废止;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第二条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证书(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许可证列举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如网络游戏、气象信息服务等),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函[2008]62号)第二点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将企业名下不动产产权过户到企业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二ОО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