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5-07-06 新国税流字[1995]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5〕87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固定业户在我区临时跨地区,跨县(市)销售货物的,其税收管理及纳税地点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87号
《
通知
》规定办理。对末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在经营地依6%的征收率缴纳的
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后一律不能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做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