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新疆拟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在全疆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直接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退税商店的备案申请。
三、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应在收到备案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并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