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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国税办〔2007〕455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7月26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规定,

正文中“《通知》中所称‘实物’是指依靠电信业提供服务才能正常使用的物品,除此之外赠送的其他实物一律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计征增值税”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1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通知》 中所称“实物”是指依靠电信业提供服务才能正常使用的物品,除此之外赠送的其他实物一律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