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290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5月14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纳税人已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国税发〔2009〕48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规定完成备案工作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在2009年二季度内按《
通知
》第四条要求补充有关资料。纳税人不能在限期内补充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减免税备案。尚未进行备案的纳税人,应根据《备案办法》和《
通知
》要求报送有关资料。请各地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区局(所得税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