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2〕278号 发文日期 2002年05月23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你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请示》(和国税发[2002]2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同意你局对如孜麦麦提加油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意见。该个体加油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在增值税征管中应严格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财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