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2010-11-12 内国税货劳字〔2010〕33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6]5号),经研究,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 统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将分配各盟市的当期应缴纳
增值税(《应缴
增值税计算表》第5栏数据),用负数填写 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不得填写到“进项税额”或“上期留抵”等栏次;其他栏次仍按《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统一填报规范填写。
各盟市配送中心按照
内国税流字[2006]5号规定对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分配的税款进行二次分配后,盟市 配送中心、旗县经营部(加油站)最终确定的当期应缴
增值税,填写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当 期实际缴纳的
增值税相应填写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税款缴纳”对应栏次中;其它项目不填。
二、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统实行
增值税汇总分配缴纳办法后,主管国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支机构属地预缴、主机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内国税流字〔2003〕108号
)和《分支机 构属地预缴、主机构集中清缴企业(集团)防伪税控数据汇总系统操作规程》(内国税流字〔2003〕102号)规定,及时将新增加的总分支机构维护到相关软 件中, 并加强沟通协作,认真做好认证、报税及“一窗式”比对工作,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其
增值税金税工程开票、认证、报税、稽核系统管理,以及
增值税申报纳 税“一窗式”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税局的现行规定执行。各有关地区的国税征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配合工作,确保各项管理制度的到位和税 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2010年12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