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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9-10                                                                   内国税所函〔200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国税函〔2001〕56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盟市分公司模拟网退网所造成的资产损失,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移动通信公司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资料于2001年10月20日前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模拟网退网后,模拟网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确实不能收回的,可由所在地移动通信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凭证,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坏帐损失处理,允许在税前扣除,具体审核权限由盟市国税机关自定。
  三、模拟网退网过程中,各级移动通信公司发生的补偿支出,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允许在税前扣除,具体审核办法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四、为了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各级国税机关要主动与企业取得联系,抓紧对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工作的审核确认,确保在2001年11底完成。并根据模拟网退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情况,盟市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于2001年12月底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