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70号 发文日期 2006年02月28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102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的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避免漏采数据和重复采集。
二、加强比对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抵扣。
三、对通用数据采集软件、检查软件、汇总软件的系统参数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与税务机关有关的参数,确保数据传递准确。
四、对2005年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审核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采集情况(抵扣联数量、比对相符发票数、不符发票数、缺联发票数、重号发票数)、异常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抵扣税款情况,以及货物运输业发票采集、审核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总结以电子文档方式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于2006年3月15日前上传至“FTP://96.16.16.9/CENTRE/区局流转税管理处/稽核/货运发票报告”目录下,上传的电子文档命名规则为“XXXX地区(州、市)货运发票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