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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02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调整了纳税人需要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式样。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表式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要求,2013版财务会计报表(新版)式样分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六大类,具体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http://www.xj-n-tax.gov.cn/)网站的涉税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适用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相应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不报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等规定要求。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的不同情况,对照下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

序号

报送2013版财务报表种类

适用条件

1

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2013

会计制度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2

小企业会计财务准则类附注2013

会计制度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3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2013

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

4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2013

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登记的行业是“6600货币金融服务”或“6900其他金融业”,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填报

5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2013

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登记的行业是“7296担保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填报

6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2013

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登记的行业 6800保险业”,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填报

7

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2013

会计制度是“企业会计准则”,税务登记的行业 6700资本市场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填报




三、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属期不同分季报、年报,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在税务机关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报送期限与当期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期限相同。
(二)在税务机关仅申报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无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与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增值税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与当期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三)在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在税务机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无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与当期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与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相同。

(四)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于5月底之前报送,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提交,其财务报表的申报期限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申报期限相同。

四、报送方式

纳税人应选取以下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也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或者其他方式办理报送事项。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6〕122号)中的第一至第五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