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土地管理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6-2-1 内地税发[1996]32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18-10-29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地方税务局部门应会同国税部门根据
土地增值税法规及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建立起一整套适合本地区的征收管理制度,强化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盟市地税要同国税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加强联系,相互协作,按照上级要求,共同拟定工作规程,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三、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将上述工作落实情况于1996年6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