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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所需证明材料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2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鉴于申请代开发票人到税务机关代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发票取得付款方证明材料比较困难的实际,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提供便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取消对申请代开发票人代开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发票需提供付款方证明材料的要求。其它证明材料按 新地税函[2004]386号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