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非法人企业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非法人企业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2006年10月30日 新地税函[2006]4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非法人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是否按记载资金账簿税目计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己账簿改变计税办法的规定,“记载自己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计征印花税。经研究,为避免重复征税,故对非法人企业“上级拨入自己”科目不应按照“记载自己账簿”税目计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