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发〔1994〕105号 发文日期 1994年09月26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
)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规定,转发国税发〔1994〕186号文件中第四条废止,第二、第三条失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文中第三条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现将有关问题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