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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国税发〔1994〕105号 发文日期 1994年09月26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规定,转发国税发〔1994〕186号文件中第四条废止,第二、第三条失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正文中第三条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根据财税字〔1994〕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