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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3〕540号 发文日期 2003年08月29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的有关规定,运用《通知》中的规定解决企业在经营中所出现的问题。要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将《通知》中有关负数发票的开具、会计期间的确定、纳税申报的要求等重要规定,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期间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严格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对未按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期间进行财务核算的,税务机关应予以纠正。
三、再次重申征收机关的认证工作:税务机关应在每一个工作日为纳税人办理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所属月份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用发票的认证事项。
四、各地要加强票表稽核数据比对不符问题的分析工作,在按规定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窗式”管理推行情况表》时,对票表稽核比对不符的,应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结合“一窗式”推行情况月报表在情况说明中进行总结,一并上报区局。
五、根据《通知》要求,各征收单位在进行票表稽核的同时,还应做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要指标表内、表间逻辑关系的审核工作。未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报送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所规定的主表、附表一、附表二及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其余附表和附报资料斩不填报。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填报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