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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新疆卷烟厂丙类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13 新国税流字[1998]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中“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精神,按照新疆卷烟厂1998年5月份乙天池、乙红山的实际销售价格,经我局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止,对你州新疆卷烟厂生产的2个牌号规格的丙类卷烟按我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牌号规格计税价格(不含税)

  乙天池  25×(64十20) 1923元/箱

  全包装7.69元/条

  乙红山25×(以十20) 1427元/箱

  全包装5.71元/条

  与上述牌号相同,烟支包装规格不同的过滤嘴卷烟,最低计税价格均按每大箱(五万支)上述包装规格卷烟最低计税价格折算。

  上述牌号的卷烟及过滤嘴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请转属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