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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托儿所 幼儿园征免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托儿所 幼儿园征免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433号                               发文日期 2005年09月29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投资主体为个人的办学机构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巴地税发[2005]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学校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按《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新地税发[2005]78号)规定执行。
二、社会力量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比照企事业单位政策执行,对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