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石化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石化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695号 发文日期 2009年12月22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

成品油价格税费改革在我区顺利实施,运行良好。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消费税纳税期限恢复为一个月,请遵照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石化企业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新国税办〔2009〕311号)从2010年1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