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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水热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水热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8年09月12日 新国税办〔2008〕7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巴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过水热费用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2008〕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热力公司在向居民收取冬季采暖费同时加收的过水热费用不属于《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采暖收入,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