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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677号 发文日期 2006年12月25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通知》 ( 国税函〔2006〕97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工作,目前普通发票也纳入了一窗式比对的范围,对于纳税申报中出现的比对不符情况按有关要求上报情况说明。

二、自2006年11月1日起,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国税发〔2005〕61号)规定,实施报税IC卡新的“清零解锁”程序。

三、各地信息部门做好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比对的技术支持工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