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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2-13 内国税流字〔200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和废渣掺兑比例检测规程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9]1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全区资源综台利用建材产品的检测管理工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l1月下发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含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国税流〔2003〕112号),经几年来的运行.对确保我区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显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检测工作,结合全区流转税工作座谈会议各地所提建议,经区局研究,对原检测规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管理,积极配合自治区确认的技术检测机构做好建材产品废渣含量技术检测工作,以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规程

一、检测范围

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资源综台利用产品,只限于税法规定的标有废渣掺兑比例的建材产品。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均不按照本办法进行检测。

二、检测机构

为统一规范检测口径.从技术上保证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的检测质量,对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废渣含量的检测机构,全区仍统一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所(以下简称“内蒙古建材检验所”)检测,其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等无效。

三、新检程序

(一)每年上半年的5月和下半年的9月为自治区国税局集中受理检测申请时间,未在此规定时间内上报检测申请的,自治区国税局不再受理。各盟市和旗(县)、区国税局耍提前向社会公告受理检测的时间安排。

(二)需要进行废渣含量检测的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旗、县、区级)提出废渣含量检测的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经实地考察确认后,应在10日内书面上报盟市国税局。

(三)盟市国税局应根据旗(县)、区国税局上报的书面请示。经审核后,在l0日内将检测请示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只报电子和纸质文件,取消《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申请表》)。

(四)自治区国税局根据盟市国税局上报的检测请示.函告内蒙古建材检验所进行检测.同时通知相关盟市国税局。内蒙古建材检验所凭自治区国税局的委托检测函与相关盟市国税局接洽,共同确定具体的抽样时间,并以商定的告知方式通知被检企业。

(五)盟市国税局可直接派员或委托所属旗(县)、区国税局派员与内蒙古建材检验所组成联合检测组赴被检企业随机取样,对所抽样品,经混合均匀后分成两份密封.由盟市国税局将抽检样品集中后统一送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将所有样品重新编号后,一份送检验所进行检验,另一份密封保管备检(保存期限3个月)。

(六)联合抽样时,参与抽样的各方要认真填制《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留存备案。抽样单式样由内蒙古建材检验所制定,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随备检样品保管,一份随送检样品由内蒙古建材检验所存档,一份由被检企业留存,一份由自治区国税局存档。不论是各检样品还是送检样品,均要求一品一单一包装,包装内的样品和抽样单应分开放置,不得将抽样单密封在样品内。

(七)联合抽样结束后,由盟市国税局统一将送检样品送往自治区国税局进行编号,并由自治区国税局将编号后的送检样品及填制好的《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检验单》(由内蒙古建材检验所按检测需求制定),送往内蒙古建材检验所进行检测。为确保样品完好无损,保证检验质量,自治区国税局要有专门存放样品的库房。

(八)内蒙古建材检验所收到送检样品后,在所检产品的检验周期内(水泥不得超过45天,其他建材产品为15天)按编号出具检验结果名单,及时报送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按照编号所对应的企业,将企业名单反馈给内蒙古建材检验所。内蒙古建材检验所根据企业名单在5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一份送被检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一份送被检企业。

(九)受检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必须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复检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复检请示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接到请示后先通知检验所对留存样品进行复验,出具复验报告后如结果与原报告相同,再由自治区局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启用备检样品进行复检。

(十)对废渣含量达到30%以上的建材产品,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增值税的减免或即征即退手续。

(十一)对所检产品废渣含量不达规定比例且在规定的时何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虽经复检仍不达规定比例的企业,当年内不再受理其检测申请。但在次年可依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检测事宜。

四、复检程序

(一)每年的5—9月份为复检期间,具体时同由自治区国税局在复检前下文明确。

(二)为确保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建材产品符台税法规定的废渣掺兑比例,自治区国税局每年要组织一次复检。即年初由自治区国税局汇总下发复检名单,内蒙古建材检验所根据复检名单会同盟市和旗(县)、区国税局比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五)、(六)、(七)、(八)、(九)款的程序要求进行检测。对一年内确有必要抽检的企业或产品,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委托检验机构随时抽检。

(三)每年10月份.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内蒙古建材检验所出具的复检报告,汇总下发复检结果名单,对废渣含量达到规定比例、同时符合有关各项税收政策规定的产品,可延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复检废渣含量不达规定比例且未在规定期跟内提出异议的企业,从复检报告出具之日起,主管国税机关通知企业停止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其他

(一)内蒙古建材检验所和各级国税机关的相关人员在抽取样品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将有关信息私自告知被检企业。如有上述情况。一经区局查实,除撤销其检测结果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的违纪责任。

(二)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含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国税流〔2003〕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