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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地方企业重组改制后原资金账簿已贴花的资金是否免征印花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地方企业重组改制后原资金账簿已贴花的资金是否免征印花税的批复
2003年08月19日 新地税函 [2003]3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地方企业重组改制后原资金账簿已贴花的资金是否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地方企业由于重组改制成立的新公司,其资金账簿应按照国税发〔1991〕155号通知规定贴花。对于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的,新公司的资金账簿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第十一条:债权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权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