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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2006年11月24日 新国税办〔2006〕6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昌州国税发〔2006〕158号)收悉。经调查了解,兰炭加工是将原煤放入练炉燃烧焦化,除去杂质和硫化物,并分割成一定大小的形状。其加工过程为焦化过程,不属于《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字〔1994〕22号)所称的洗煤、选煤。因此兰炭应按17%计征增值税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