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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木质素纳和木质素磺酸纳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木质素纳和木质素磺酸纳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办〔2010〕328号 发文日期 2010年06月23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石河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木质素纳和木质素磺酸纳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请示》(石国税发〔201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木质素纳和木质素磺酸纳产品不属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56号)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产品范围,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木质素纳和木质素磺酸纳产品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