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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湘财税〔2005〕70号 2005.7.25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湘财法〔2010〕7号规定,重新公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办法的企业,从2005年元月1日起,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规定征收,一律不得退(返)还。
二、我省原对“三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政策的有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来源:湖南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