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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374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7月09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5〕98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由我区各级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办法第七条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管辖的纳税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征局负责代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61号)中对直属征收局有关代征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区局直属征局现有管户残保金的征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主管地税局负责。”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原则,你局所属塔里木石油地方税务局、吐哈油田地方税务局应按照各自征管范围,自2007年起代征所辖纳税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你局应督促各石油税务局及时与当地残联取得联系,按照规定的代征范围、相关工作程序,做好残保金的代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