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1-29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为确保我市邮政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现就北京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
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北京市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
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
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
增值税的办法。
二、北京市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