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53号 发文日期 2008年01月2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3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以下简称《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是纳入
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一项新的内容,其申报、审核、审批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程序相近。请各地认真研究,严格按照《
通知
》精神,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贯彻落实好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及时做好对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办税员》证;培训后的出口企业应按照《
通知
》要求实行免税管理。
三、根据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一)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负责税务登记的管理岗位,同时负责受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二)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管理岗位,同时受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并按规定核对相关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转交各县(市、区)局综合业务科。(三)各县(市、区)局综合业务科接到免税申报后,应将电子数据读入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并生成历史数据;同时,按月受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对审核无误的,于每月20日前将纸质申报资料上报各地、州、市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四)各地、州、市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同时受理并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相关证明。(五)各地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审核、审批过程中,凡发现属于《
通知
》中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的,由地、州、市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区)局综合业务科研究确定,并按月生成《
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经部门领导审核签章后,通知基层征税机关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申报、审核资料应由县(市、区)局综合业务科留存管理。
五、为了保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在运行当中不断得到完善和调整,请各地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