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不跨省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不跨省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10                                            新国税发[2008]66号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6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设立总分机构且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均在我区境内的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居民企业在我区境内跨地(州、市)、跨县(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区境内),由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暂定为:50%在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并全额就地入库,暂不通过财政专户进行调库,待正式分配比例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国税系统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跨地市和跨县(区)的总机构本级预缴A、总机构预缴中央财政分配专户B和分摊给分支机构就地预缴C三个参数值暂设为0.5:0:0.5。

本通知自2008年第一季度预缴申报开始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