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5-28 内国税所字[1996]349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继续执行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239号)称:“中国华能集团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994、1995年度试行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现执行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发展、增强其凝聚力,经审核同意,中国华能集团1996年度继续执行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办法。中国华能集团所属成员企业29户 (名单见附件1)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税:中国华能集团所属其他成员企业22户(名单见附件2)实行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中国华能集团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的电厂 23户(名单见附件3)、其所得税由电厂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投资比例或电厂章程、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就地分别缴库;中国华能集团投资的其他联营、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集团所属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
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华能集团投资的电厂在我区有:包头第二热电厂,华能投资比例2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