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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699号 发文日期 2009年12月23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20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务必使纳税人理解和掌握总局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做好2010年的纳税申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中明确部分废止的文件涉及我区转发的文件字号如下:

1.《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发〔2003〕36号)

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发〔2003〕159号)

3.《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28号)

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40号)

5.《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628号)

6.《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8〕9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