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2年04月23日 新地税发〔2012〕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去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财税〔2011〕90号
”文件(详见附件),对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做了明确。
为切实做好我区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国有林区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现将涉及我区阿勒泰地区、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塔城地区、克州、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博州、哈密地区、昌吉州、巴州等11个地(州、市)的林场名称明确如下:
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所属的25个直属林场以及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林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林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巩乃斯林场、新疆农业大学实习林场、喀什地区昆仑山林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奥依塔克林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天山林场、阿克苏地区天山林场、塔城地区和丰县白松林场、塔城地区额敏县哈拉也门林场、塔城地区巴尔鲁克山林场、博州三台林场、博州哈日图热格林场、博州精河林场、博州哈夏林场等15个林场(共计40个林场)和兵团4个县级林场:兵团农四师61团林场、67团林场、74团林场、77团林场。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做好征免税房产、土地的划分工作,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区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1〕9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