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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确认资金帐簿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确认资金帐簿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2003年06月06日 新地税函[2003]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帐簿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新开业的企业,在启用资金帐簿的当天即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计征印花税。
二、运营中的企业,如果有新增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则登记入帐的当天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新增的金额计算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