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2017.8.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以下简称“
38号
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市试行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我市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
农产品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
38号
通知
所附《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是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初级
农产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日
政策解读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解读如下:
将我市以购进
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家具、食品、药品及其他产品并以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