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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下属加油站纳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下属加油站纳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批复

新国税办〔2010〕329号 发文日期 2010年06月23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哈密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第二加油站增值税实行汇总核算属地缴纳管理办法的请示》(哈国税发〔2010〕42号)和《关于增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增值税汇总纳税单位的请示》(哈国税发〔2010〕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第一加油站(税务登记号码:652222552432047,经营地址:哈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天山路52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哈密石油分公司第二加油站(税务登记号码:652201552431992,经营地址:哈密市石材加工园北侧)纳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汇总纳税单位中,按照《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新国税发〔2009〕140号)规定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经协商企业与你局意见,上述两个加油站汇总缴纳增值税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