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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鄂财税发[2004]4号 2004-7-5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作如下调整:从2004年7月1日起,大理在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5元。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