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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61号                                          发文日期 2006年03月14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5〕98号)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由我区各级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现就代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征范围
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没有实行财政代征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根据代征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实施代征。
区局直属征收局原有管户残保金的征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各区县局和昌吉市地税局负责;现有管户残保金的征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主管地税局负责。
二、代征工作程序
1.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地税局按照代征工作范围以Excel表格格式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服机构”)提供纳税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
2.5-6月份,各县(市、区)地税局按照残服机构提供的残保金定额审核表(表式见附表二)中核定的金额负责代征。
3.7月20日前各县(市、区)地税局将各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状态表(见附表三)以Excel表格格式反馈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此状态表掌握各单位缴纳残保金状况和进行催报催缴工作。
4.各地税务机关代征的残保金,分别统计在《税收电月报》第149行“5.其他收入”和第170行“残疾人保障金收入”项目中、《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第54行“其中:残疾人保障金收入”和《税收资金运动情况明细月报表》第30行“其中:残疾人保障金收入”项目中,同时在《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入库其他收入、应征其他收入”项目中反映。具体填报口径另行通知。
三、代征残保金使用票据
在区局没有下发代收费应使用的专用收费收据前,各地可按照新政发〔2005〕98号文件的规定,代征残保金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并按税收票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四、代征残保金使用软件
代征残保金软件区局正在研发,在四月底前下发各地。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配合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残保金征收管理的宣传、辅导工作,可利用办税服务厅张贴征收残保金通知、新政发〔2005〕98号文件和发放有关宣传材料。
六、各级地税机关在代征残保金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5〕200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权利义务,依法开展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也要加大对代收费项目有关规定和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缴费单位充分认识到税收和各种收费项目的区别。
各地在残保金代征过程中如遇新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