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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国税办[2000]35号 发文日期 2000年01月01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转发给你们,自2000年度起,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由自治区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于每年7月至11月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未经批准,各农村信用社上交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