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3〕387号 2003.07.08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通知
》第二条第一、二款中所要求的“一日”,是指扣缴义务人获悉纳税人拒绝扣缴或拒绝给付应纳税款后一日内。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扣缴义务人的报告,应及时进行处理。
二、在贯彻《
通知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时,税务机关应根据《
征管法》第69条的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于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补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而扣缴义务人未执行的,税务机关不得对不补扣、不补收行为进行处罚。
三、关于《
通知
》第八条减免税管理问题。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税、免税,纳税人可直接享受减、免税优惠;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按照减、免税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
四、《
通知
》第九条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对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各单位除落实《
通知
》要求外,还应要求纳税人在遗失声明中增加“发证日期”项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