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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税局关于和田乌鲁瓦提水力发电厂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税局关于和田乌鲁瓦提水力发电厂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5〕627号 发文日期 2005年10月17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和田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和田乌鲁瓦提水力发电厂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和国税发〔2005〕107号)收悉。乌鲁瓦提水电站资产隶属关系不明确,该厂总装机容量为6万KW,超过水电部门对小型水利发电站现行的认定标准(装机容量为5万KW),因此该厂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 财税字〔1994〕004号)所称“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