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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花颗粒、肠衣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花颗粒、肠衣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28 新国税函[2003]5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据反映,各地对啤酒花颗粒、肠衣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有关规定,啤酒花颗粒、肠衣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