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鼎盛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天然气入户初装费是否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7〕171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2月25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克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鼎盛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天然气入户初装费是否征收
增值税的请示》(柯国税发〔2006〕2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从你局反映的情况看,克州鼎盛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天然气入户初装费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不征收
增值税。
二、该公司以低于物价部门核准价格向居民销售天然气的行为,应视为两项业务即: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用气价格销售货物;以降价偿还居民入户工程费用。故不得以降价冲减天然气销售收入,应全额计征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