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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的批复
2007年03月23日 新国税办〔2007〕1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阿勒泰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开具收购凭证抵扣税款有关问题的函》(流便函[2007]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05〕402号)规定,对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业产品时,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农产品】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