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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喀纳斯景区开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喀纳斯景区开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新地税函[2009]154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5月07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来《关于将喀纳斯景区视同建制镇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阿行署报[2009]27号)收悉。经认真调研,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征。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达到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喀纳斯景区目前不属于建制镇、工矿区,因此不属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至于能否视同建制镇,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明确的意见。
3.目前我区兵团各团场的团部所在地,也称为××镇,由于不是建制镇,因此没有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从城镇建设、经济繁荣程度来说,大部分团场远远超过了当地的建制镇,建议政府将此问题作一并考虑。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