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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发票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发票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12日                                          新地税函[2004]3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去代开发票工作的实际,区局决定启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现就有关代开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  严格低开发票单位管理。根据“通知”的规定,代开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即代开发票单位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但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的那位代开发票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定代开发票单位的资格,对取得代开发票资格的单位在新闻媒体、公开场合和办税场所向社会公告;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和被委托单位建立健全代开发票工作制度,对代开发票单位《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和结存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 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范围,除按“通知“规定的代开发票范围与对象外,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没有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餐馆、娱乐业除外),在其经营范围内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三、                    《代开发票》印制、发放、启用、开具和管理。
   (一) 我区地税系统《代开发票》分机用票和手工票两种,均为发票和完税证连在一起的一体票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装订在中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装订在上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绿色。发票规格、完税证规格分别为190mm×108mm,成品规格为190mm×216mm.机用票分类代码为:26500**018**,手工票分类代码为:26500**019**。《代开发票》由区局统一印制、发放。
   (二)《代开发票》的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原用的《新疆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一体票证)和《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机用)》可延用至2005年3月31日,之后一律废止。
   (三)《代开发票》手工票仅限于偏远的农、牧、团场及山区无法使用计算机开票的税务所使用,其他地税机关一律使用《代开发票》机用票。《代开发票》机用票的开票程序由区局统一开发、研制,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者,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三),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材料和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所出具的带有明细项目的书面证明材料。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者,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材料。
   (五)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在完税证的备注栏中填写代开发票号码。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地地税机关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区局以新地税发【2004】15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代开发票》是发票、完税证连接在一起的特殊票证,其领用、保管、缴销等是同税收完税证管理。
        四、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各地地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代开发票的管理工作,根据总局和区局的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建议健全代开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议登记台账,明确代开发票单位和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对其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申请表等定期装订成册,立卷归档。对违反税法规定及相关规定者,应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于2004年10月20日前将2005年上半年《代开发票》机用票和手工票的计划用票量重新上报区局票证管理所、计财处。对到期停用的《新疆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一体票证)和《新疆综合劳务通用发票(机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清理、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