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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国税流字〔1995〕025号 发文日期 1995年04月1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第三条过期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5]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现行法规严肃处理。

(二)各地要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具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或据以办理出口退税。

(三)各地要注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标记的认别,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启用全国统一的新版专用发票按印制顺序分为:第一批印制的专用发票,全部为四联,特点是发票右上端未注明专用发票的批号;第二批第一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全部为七联,特点是发票右上端印有“94七 A”字样的批号,“94”表示1994年,“七”表示七联发票,“A”表示第一阶段印制,以上两版防伪团花为八角梅花形;第二批第二阶段印制的专用发票右上端印有专用发票的批号,四联专用发票为“94四 B”,七联专用发票为“94七 B”,“B”表示第二阶段印制,防伪团花为四角梅花形;1995年印制的专用发票,特点市右上角印有10位专用发票代码,防伪花团系四角梅花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