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14 新国税字[1998]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新国税办〔2009〕178号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1998〕124号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
小规模商业企业在划转前销售的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尚未开具或开具错误成为废票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划转后由税务机关按
增值税适用税率为其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章 。
请各地尽快按本通知规定妥善处理
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前后的税收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