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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棉花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棉花加工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11]111号                    2011.5.16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棉花加工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年度起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