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葵花籽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将葵花籽通过机械脱壳后产生的葵花籽仁,属《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举的油料植物,适用13%的税率,但对于经过炒制的葵花籽、葵花籽仁则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产品。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