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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10〕186号 发文日期 2010年04月2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凡税务登记代码不符合总局通知编码规则的,应于4月底前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将税务代码变更完毕,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按总局通知要求执行。

二、区局已经完成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的升级工作。新疆航天信息有限公司负责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至V6.15版及技术维护,并负责AI3型金税卡的发售工作。各地在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区局报告。